索引号: bxsjyj-2026-00104 发布机构: 本溪市教育局
信息名称: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11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主题分类: 2026年
发布日期: 2026-04-16 成文日期: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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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11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4-16 18:15:27 【字体:

李玉杰代表:

提出的关于《强化校园周边上下学时段商贩综合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对我市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的建议贴合实际、针对性强,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校园周边环境直接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市教育局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任务,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推进综合治理,现就建议中涉及我局职责的相关工作答复如下。

我局将指导全市各小学立足校园主阵地,扎实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消费及交通安全相关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校园广播、宣传栏、电子屏等多种形式,向学生普及“三无”零食、玩具的危害,讲解食品安全辨别知识、文明出行规范及垃圾环保相关要求,引导学生自觉远离违规商品、拒绝购买流动摊贩售卖的不合格产品,养成健康消费、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同时,通过家长群、家长会等渠道,向家长传递校园周边商贩治理相关信息,提醒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共同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关于提出的“组建‘城管+保安+家长志愿者’巡查队伍,采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模式,做到有问题‘发现即处理’”的建议,结合教育部门职能定位及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及各学校无法实施,具体原因如下:

一是职能分工有明确界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心职责是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主要是落实校内安全保卫、隐患排查等工作,不具备组建“城管+保安+家长志愿者”跨部门巡查队伍的法定职责和权限。城管部门作为占道经营、市容秩序的行政执法主体,公安部门作为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监管主体,其执法权和监管权具有专属属性,教育部门及学校无权统筹调度相关行政执法力量组建巡查队伍。

二是“发现即处理”的要求超出教育部门及学校履职范围。“发现即处理”涉及对违规商贩的劝导、处置乃至执法查处,该职责属于城管、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专属职能,教育部门及学校作为教育教学主管单位和办学主体,无行政执法权,无法对校园周边违规商贩实施处置、查处等行为,仅能协助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反馈线索,无法实现“发现即处理”的工作要求。

三是家长志愿者参与巡查需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学校无权强制组建相关队伍。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范,各学校组织家长志愿者参与校园周边相关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自愿参与”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家长参与,不得将家长参与情况与学生在校评价、班级荣誉等挂钩。因此,学校无法强制组织家长志愿者组建巡查队伍,且家长志愿者不具备执法辅助资质,难以参与“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中的相关监管工作。

下一步,市教育局将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持续强化校内宣传教育,主动配合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校园周边商贩综合治理各项配合工作,全力守护学生身心健康和出行安全,助力构建安全、有序、整洁的校园周边环境,推动我市校园周边治理水平持续提升。

 

本溪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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