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溪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及《本溪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结合本溪市实际。本溪市教育局会同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溪市科技局、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溪市数据局共同研制了《本溪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教育局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溪市科技局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溪市数据局
2025年11月11日
本溪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溪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文旅、体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审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其信用信息归集、等级评定及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校外培训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信息归集、审核、初评及日常管理工作;发改、科技、民政、文旅、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并协同开展联合奖惩,共享监管信息。
第四条 实施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审慎安全、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外培训机构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与认定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组成,依据国家、省、市校外培训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及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一)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1.获得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肯定性意见;
2.国家、省、市主流媒体的正面事迹报道;
3.其他加分信息(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
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良好信用信息加分的,在取得相关荣誉证书和证明材料后,应向所在辖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相关资料,由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加分,并将资料纳入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二)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行业检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认定文件等信息;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违规信访投诉、媒体报道的违规违法行为等信息;
3.相关部门推送的不良信息。
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校外培训机构不良信息形成书面材料,纳入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来源:
(一)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
(二)经查实的有效投诉及新闻媒体报道;
(三)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收集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分或减分信用信息,表彰信用信息及曝光信用信息;
(四)相关行政部门推送或通过共享等渠道获取的信息;
(五)其他来源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动态评价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赋分,机构信用基本分为100分,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评分标准加分或减分得到该机构的信用分值,从而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A级为大于等于90分,B级为70-89分,C级为60-69分,低于60分为D级。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D级:
(一)违背党的教育方针;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或超前超纲教学;
(四)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从事培训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九条 每15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自上年3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次年6月公示结果;新审批校外培训机构自正式营业起,对其信用情况开始记分,信用等级情况纳入下一评级周期进行管理。
第十条 县(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归集的信用信息形成信用初评结果,将初评结果报送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最终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与监管
第十一条 最终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本溪)网站向社会公布,纳入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并在校外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张贴该机构信用等级标识。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对A级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激励措施,包括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年度检查不超过1次,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给予优先考虑;对B级校外培训机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级校外培训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对D级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增加常态化检查及日常巡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资质评定等工作中参考应用。
第十四条 依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校外培训机构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机构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机构对信用信息或等级有异议的,可向县(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差异化监管措施执行期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发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发布之日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溪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本溪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
本溪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序号 | 类别 | 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 |
1 |
良好 | 校外培训机构在本市开展培训过程中,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級、区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彰的,分别加10分、7分、4分、1分。 | |
2 | 得到国家、省、市主流媒体的正面事迹报道的,分别加7分、4分、2分,相同内容加分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 ||
3 |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进行慈善救助、社会公益捐助等活动,每次加2分。 | ||
4 |
不良 | 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每发现1项扣8分。 | |
5 | 未经许可交更办学地址,或者擅自设立培训点、教学点等在审批地址之外场所开展培训的,扣8分。 | ||
6 | 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每项扣8分。 | ||
7 | 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扣30分。 | ||
8 | 未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限(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教师信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内容,每缺少1项扣1分,扣满5分为止。 | ||
9 | 培训时间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的;学科类培训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的,每发现1次扣1分 ,扣满5分为止。 | ||
10 | 学科类培训内容与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不一致的;培训班次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不相匹配的;培训进度与中小学同期进度未保持一致的;未按照许可培训范围开展培训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满5分为止。 | ||
11 | 培训材料不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注(试行)》要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满5分为止。 | ||
12 |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的,每发现1次扣6分,无扣分上限。 | ||
13 | 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的,每发现1次5分,无扣分上限。 | ||
14 | 发布夸大培训效果等虚假违法培训广告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周边发放培训广告的;中、高考期间,在考点周围设置招生摊点,散发培训宣传材料等违规行为的;招生宣传与许可的培训内容不一致的;牌匾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满5分为止。 | ||
15 | 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未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的;招用的外籍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每1人次扣1分,扣满10分为止。 | ||
16 | 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员)的,每1人次扣41分,无扣分上限。 | ||
17 | 未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务合同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未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的,每项每1人次扣1分,扣满5分为止。 | ||
18 | 签订合同未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的;收费未开具正式票据的,每项每1人次扣1分,扣满5分为止。 | ||
19 |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不一致,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费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超过5000元)的,每1人次扣1分,扣满10分为止。 | ||
20 | 未开立专用资金监管账户的;未入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平台的;预缴学费未全额进入资金监管专 | ||
21 | 未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满10分为止。 | ||
22 | 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合信息不完善、不准确,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新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满3分为止。 | ||
23 | 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的,每1起扣1分,扣满5分为止。 | ||
24 | 办学方向、培训内容、培训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扣41分。 | ||
25 | 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房屋、消防、食品等重大安全隐患,或因主体责任造成重大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的,扣41分。 | ||
26 | 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或管理混乱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引发恶性信访事件或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扣41分。 | ||
27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卷款跑路的,扣41分。 | ||
28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责令改正决定的,扣41分。 | ||
29 |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扣41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