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的核办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工作调动的;
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1.需提供要件
①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资料来源:转入学校提供表格模板)
②学生基本信息表(由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公章);(资料来源:由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公章)
③《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④户籍信息没有变化的,需提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转入学校、转出学校
3.办理时限: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
因学籍系统运行或数据传输不通畅等特殊原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20个工作日后,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仍未收到转学信息的,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学校可以先接收学生入学。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转接电子学籍档案。
4.温馨提示:农村完全小学和教学点学生转学情况,应当及时报备所属乡镇中心小学。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转入年级应与转出时所在年级一致。学生个人纸质学籍档案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确需到窗口查询,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咨询投诉电话:024-4280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