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jyj-2019-0002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教育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教育局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09-19 | 成文日期: | 2019-09-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教育局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全局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保障法制审核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从事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为我局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时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法。
第四条 我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公共法律知识;
(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最新立法解释;
(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
(七)法律文书的运用与制作;
(八)典型案例解剖、分析;
(九)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授课主要采取专题讲座、案例教学、交流研讨、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对公共法律知识、执法实务等内容学习,提升业务水平,解决处理实际问题能力。
自主学习主要采取个人参加系统轮训、网络学习的方式进行,重点对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等内容学习,全面掌握教育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每年学法培训不少于7日,主要采取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业务部门组织学习和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学习不少于5日。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要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市教育局通过督导、考核等形式对参训法制审核人员的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